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8-08-07 15: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劳动合同一般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雇佣关系,在这期间也是能够保障双方利益不受伤害,相互监督的,如果在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对于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怎么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男,199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新东村陈庄一队24号。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顾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源,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全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被告全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某、潘某某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14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代通金4,614元;2、2012年10月14日至2015年10月31日加班工资19,584元;3、2012年10月14日至2015年10月31日夜班津贴2,502元。事实与理由:陈某于2012年10月14日进入全安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科苑路XXX号杜某办公楼,任保安。离职前每月工资与津贴为2,200元。2015年10月13日,全安公司通知陈某,其与案外人杜某(中国)研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某公司)的保安服务合同于10月31日到期。但合同实际于10月13日提前结束,导致陈某10月13日之后无班可上。全安公司虽于劳动合同解除前曾就新工作地点与陈某协商,但因全安公司不能保证其工资及职务保持不变,故陈某未去新工作地点太平金融报到。2015年10月29日,全安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陈某认为其未去新工作地点上班,系因双方未就收入协商一致,并非旷工,且全安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关于加班工资,因工作日每天一小时的用餐时间实际并未休息,杜某公司与单位结算时亦按照12小时结算,故全安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关于夜班津贴,全安公司未曾发放,也不包含在岗位津贴中。陈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故提起诉讼。被告全安公司辩称:关于第一项请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沪,全安公司可以在上海范围内对其进行调岗,由于全安公司与杜某公司的保安服务协议到期,全安公司安排陈某去太平金融工作,但陈某未至新岗位报到,全安公司系根据员工手册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关于第二项请求,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每天有一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工作时间为11小时,故不同意支付加班费;关于第三项请求,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工资及津贴栏包含夜班津贴,现已全额支付,故不同意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某于2012年10月14日进入全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0月13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沪,职务为保安,实行综合工时制。离职前,陈某的工作地点为科苑路XXX号杜某办公楼。基本工资为当年上海市最低工资,另有津贴、加班费、高温费、奖励金、最低工资保障等。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陈某的工资及津贴为2,100元;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工资及津贴为2,200元。陈某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芳华路XXX弄XXX号为公司文书有效送达地址。2015年10月31日,全安公司与杜某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协议到期。2015年10月13日,该协议(杜某办公楼部分)提前终止。陈某最后出勤至2015年10月11日。2015年10月15日,全安公司发出调岗通知,该通知记载:根据工作需要及考核情况,将陈某调往太平金融工作,并于2015年10月19日办理现场移交及新工作现场报到手续。经查,太平金融位于陆家嘴地区。2015年10月22日,全安公司发出无故离岗说明通知,该通知记载:陈某如未于2015年10月29日前至公司人事部门就无故离岗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公司将作出处理。2015年10月29日,全安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记载: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并于11月4日前办理相关手续。上述三份通知陈某均已签收。全安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陈某与全安公司曾就调岗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另查,《劳动合同》第二条第4项约定:甲方(即全安公司)确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或者对乙方(即陈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确认不适应原岗位的,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和工作地点。第六条第2(5)项约定:在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地点后,拒不履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且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第二章第3.2.2条规定在公司各项目现场工作的员工,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现场负责人可根据工作场所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员工用餐休息,每天两餐休息累计为1小时;3.6.1条规定,岗位津贴包含但不限于员工加班费差额(指公司标准加班费与以具体员工月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的加班费之间可能存在的差额)、夜班津贴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各项应支付员工的费用;第四章第3.5条规定,一月内累计旷工3日(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日(含)以上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新进员工财务培训说明》薪资部分第5条记载,岗位津贴包含夜班津贴;第6条记载,每班次有1个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实际工作时间为11小时。2016年5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陈某的仲裁申请,陈某要求全安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149元、代通金4,614元;2、2012年10月14日至2015年10月31日加班工资19,584元;3、2012年10月14日至2015年10月31日夜班津贴2,502元。2016年7月12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陈某的请求不予支持。陈某不服上述裁决,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浦劳人仲(2016)办字第3542号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及签收页、新进员工财务培训说明及签收声明、有效地址确认单、调令通知、无故离岗说明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加班汇总表、全安公司与杜某公司到期不续签合同的通知、关于调岗的录音及视频资料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即全安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该请求的争议焦点为两项:第一,全安公司对新岗位的调整是否具有合理性;第二,陈某是否存在旷工行为。就调岗的合理性而言,首先,从调整工作地点的原因来看,此次调岗系全安公司与杜某公司的保安服务协议到期,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进行;其次,从调整的工作地点的地理位置来看,太平金融与杜某办公楼均位于浦东新区,符合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为沪的约定;再次,从调整的工作内容来看,两者均为保安,在薪资收入并未实际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劳动者应至新岗位报到,如收入确实减少,可再行主张权利。综上,全安公司的此次调岗系在企业用工自主权范围内进行的合理调岗,符合《劳动合同》第二条第4项的约定,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本案中,全安公司已向陈某的有效送达地址寄送调岗通知,要求其于10月19日至新岗位报到,且陈某也签收了该通知,可见其对新岗位以及报到时间是明知的。故陈某自2015年10月19日起未再出勤的行为,显属不当。现全安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第六条第2(5)项、《员工手册》第四章第3.5条的规定,系合法解除。且陈某主张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理由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全安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该主张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劳动者无过失单位予以辞退的情形下适用。而本案全安公司是以旷工为由,劳动者存在过失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故陈某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全安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全安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本院认为,根据《员工手册》第二章第3.2.2条、《新进员工财务培训说明》薪资部分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每天享有一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陈某亦确认该手册的真实性,故该条规定应对其适用。现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一小时为工作时间,故陈某的该项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即全安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夜班津贴。本院认为,根据《员工手册》第二章第3.6.1条、《新进员工财务培训说明》薪资部分第5条的规定,岗位津贴已包含夜班津贴,且陈某工资单中工资及津贴扣除其基本工资以外,津贴数额未低于法定夜班津贴标准,故全安公司无需再支付夜班津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介绍。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找法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过十五天还能上诉吗
不能上诉,除非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才能启动再审程序
劳动合同纠纷案,已经一审后,正在等判决书,
首先要看判决书是否生效。如果还在上诉期内,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如果判决书没有对合同效力做出判决,可以另行起诉
A、深圳市XX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后多久才能下判决书
看案件情况,一般是6个月内审结
无锡法院开庭了,劳动合同纠纷案,多久下判决书
简易程序的,在三个月内,普通程序的,在六个月内。
劳动合同纠纷案在区法院审的,多久能下判决书
简易程序为3个月,普通程序为6个月。
他们为我签了合同。我该怎么办?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请问我要履行哪种合同
合同履行情况可以分为:1、中止履行,债权人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