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于 城乡规划是以个复杂且庞大的系统工程,随之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建设的问题也越发重要,与此同时,城乡发展也愈发不平衡。面对这些新形势新问题,我国人大于200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应对新时代的城乡建设问题。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时间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二、城乡规划法立法目的
制定《城乡规划法》体现了我国法律与时俱进的精神,国家通过新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实现我国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乡的建设和协调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城乡规划涉及很多领域,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在新的形势下,以城市论城市、以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加强统一的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的有效调控、引导、综合、协调职能,才能保证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建设遵循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发展和协调运转。
在我国,建设城市和乡村,并且保证两者的协调发展,是一项艰难且巨大的工程,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得到重视,牵一发而动全身。由于城乡规划涉及到很多方面,所以城乡规划的建设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规范调整。上文介绍了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时间和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