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能否成为交强险免赔的理由

更新时间:2019-11-22 17: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一般来说,我们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如果不幸出现交通事故,一般都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被害人的。但是有些时候,驾驶人自己也存在过错,比如驾驶人系无证驾驶,那么这个时候就很容易发生纠纷。那么无证驾驶能否成为交强险免赔的理由?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6日7时30分,周代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两轮摩托车向梁平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农机站岔路口处,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将公路边正常行走的行人孙云超(67岁)撞伤,周代田当即将孙云超送镇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者孙云超经法医鉴定系外力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周代田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孙云超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人民法院依法对周代田犯交通肇事罪作出判决,判处周代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周代田于2008年8月13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合同(保单编号为渝:0880014244),保险期间自2008年8月14日零时起至2009年8月13日二十四时止,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1000元,无责任财产赔偿限额100元。

无证驾驶能否成为交强险免赔的理由

  案例分析:

  一、我国出台交强险的目的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强制推行的险种,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者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二、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经营机构不同。交强险只能由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无论是外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公司都可以承保。

  2、经营理念不同。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目的不是获取利润;而商业三者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3偿原则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3、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4、强制力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者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5、保险费率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而商业三者险则是要据市场情况确定费率。

  6、责任限额不同。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而商业三者险约定责任限额。

  三、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

  其次,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再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最后,虽然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附件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向受害人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该约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无效条款。

  综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依据国家法令强制购买的保险,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基本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精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定有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无证驾驶能否成为交强险免赔的理由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无证驾驶不能成为交强险免赔的理由,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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