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如果对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侵权人是要赔偿损失的,这点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就来讲讲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找法网小编欢迎大家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作为对人民法院有约束力的适用规范,也存在一个溯及力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这可以从三方面进行理解:第一,2004年5月1日后(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点非常明确;第二,2004年5月1日后就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能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这一点也是非常明确的;第三,2004年5月1日前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2004年5月1日后尚未审理完毕的,对此如何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对此作出明确。我们认为,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审理对赔偿权利人更为有利的,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此既最佳地保护了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旨。
上文中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溯及力的介绍。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们要知道,要是侵权人不幸造成他人死亡的,除了赔偿受害人的相关损失外,还要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