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及管辖原则

更新时间:2019-05-28 17: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一个部门好不好都是看其行事作风,尤其是对于国家人员以及比较国企单位重要的人员。如果行为作风不干净,带来的影响就比较的大,因此我国为了规范其行为,设立了监察机关。那么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及管辖原则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及管辖原则

  监察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及管辖原则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管辖原则: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二、监察机关的履行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三、监察机关留置最长期限

  三个月,特殊情况六个月。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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