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敢维权,而在终局裁决之下,可以期望更多的用人单位面对高效的劳动仲裁效率,会有所忌惮。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是什么意思?不服一裁终局裁决如何救济?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劳动争议所作出的裁决,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对用人单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终局仲裁指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这两种情形下,劳动仲裁是终局仲裁,且是对用人单位方面的终局仲裁,对劳动者来说,如果不服第四十七条下的终局裁决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故第四十八条中写的主体是劳动者,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个人单位对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理由有六个,但是主要是程序方面、管辖权、受贿等情况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规定一裁终局制度的同时,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对于劳动者保护更周密,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享有起诉权,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用人单位救济途径限制较严格,用人单位只能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隐瞒影响公正裁决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终局裁决”时,会在裁决正文部分注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当事人要按照规定及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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