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如何制作高质量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时间是怎样规定的?仲裁裁决有哪些类型?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1、保证自己制作。
裁决书的制作体现的是仲裁员的权利,不能随意让他人代写,不能使该项权利旁落。况且,只有亲历开庭审理的人才能全面把握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作符合实际情况的裁决书。
2、认真制作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书面记录。与法院的判决书相比,裁决书更注重说理,更注重可执行性,不仅要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认定,还要记录整个仲裁过程?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确定、仲裁管辖权的确立、仲裁程序规则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等。同时,仲裁裁决书也是执行的法律依据,是法院监督仲裁的重要凭证,所以,一定要认真制作,避免因形式上的不完备而被撤销或不予执行,这也是仲裁庭尤其是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尽的职责。
3、在审限内完成
由于仲裁更加注重效率,为此,裁决书的制作要尽量早点完成,并考虑秘书及审查监督处审查修改的时间。即使从方便写作角度,也是在开庭后及时着手写作,此时对开庭中的问题记忆深刻、熟悉,容易快速完成。反之,拖了很久才写作,难免对审理过程产生生疏,还得重新回忆。
裁决书做出即生效《仲裁法》第57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关于其中加粗部分的理解,各地的仲裁委不一样,但是不论是仲裁员手写签名还是盖的签名章还是打印的名字,只要加盖仲裁委的印章,就是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法院因为这个问题而认定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继而撤销裁决的。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
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上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四大分类百科。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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