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赔偿标准计算表

更新时间:2018-08-09 17: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分析伤者的伤残等级,对刑事量刑,民事赔偿数额,行政处罚力度等都有极大的作用。那么,不同的伤残等级是怎样赔偿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以十级伤残为例,来详细说说,十级伤残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十级伤残赔偿标准计算表

  (1)残疾赔偿金:

  计算方式: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等级系数×过错比例

  2、农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等级系数×过错比例

  赔偿年限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所需证据材料:

  1、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

  2、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负次要责任的证据;

  3、过错比例自100%至0%。

  (2)住院治疗费用

  计算方式:

  以实际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为计算依据,如侵权人已经垫付部分,应当予以扣除。

  所需证据材料:

  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费用单据

  (3)门诊费用

  计算方式:

  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主张

  所需证据材料:

  医院出具的门诊费用单据

  (4)误工费

  计算方式:

  受害人工资标准×实际误工月数

  备注:

  误工时间以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连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所需证据材料:

  受害人工资收入凭证(工资条),受害人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应当提交完税证明或在工资条上体现完税。

  (5)护理费

  计算方式:

  以实际单据为依据进行计算

  备注:

  因继续治疗发生的护理费也可主张。(该费用以护理期限作为主张依据)

  所需证据材料:

  护工公司或者机构提供的支付收据。

  (6)伙食补助

  计算方式:

  根据当地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实际住院天数

  所需证据材料:

  住院病志

  (7)营养费

  计算方式:

  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所需证据材料:

  住院病志

  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意见

  (8)交通费

  计算方式:

  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费

  所需证据材料:

  交通工具相应票据(需要与住院、门诊时间向匹配)

  (9)鉴定费

  计算方式:

  该鉴定费是指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所需证据材料:

  鉴定费用单据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方式:

  按照普通适用器材的合理费用标注计算(如伤情特殊,可以参照器材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所需证据材料:

  伤残等级鉴定书、器具合理价格证明

  (11)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

  计算方式:

  起诉时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一并主张,如无实际发生,则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所需证据材料:

  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鉴定结论

  (12)精神损害赔偿

  计算方式:

  按照伤残等级适当主张

  二、伤残鉴定

  十级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度);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二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三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四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 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1或视野≤24%(或半径≤15度);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三级;

  (11)偏瘫肌力三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三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二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三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二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三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40%(或半径≤25度);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或半径≤25度);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 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 2> 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四级;

  (20)单肌瘫肌力三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二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三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三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三级或PaO2>8—10.7 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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