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更新时间:2018-08-09 15: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那么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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