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公司章程和公司法都是约束公司行为的规则,但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公司法总是保守的,它规定总是公司的共性,是对千姿百态的公司的总括性规定,而公司章程是自治的,它体现的是公司的个性。那么,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对公司法规定的细化
需要章程细化的规定大都是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记则导致章程的无效。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5条对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尽管公司法明确规定章程必须记载这些事项,但是它是很原则的,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要求章程对其内容加以细化。
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对公司法规定的补充
需要章程补充的规定是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列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章程制定人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形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这些事项一经记载,就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产生相同的效力,不能随意变更。如果没有记载,并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果记载的事项违法,仅仅是该记载事项无效,章程的其他记载事项的效力不受影响。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公司在章程自治下自主经营。
三、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对公司法规定的替代
章程能够补充的规定大都是章程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法中有一些规定后总有这一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要章程就该问题作出了规定,就等于是排除了公司法的规定。但公司法为什么还要规定这些有可能被当事人排除的规定呢?这是公司法给当事人的提醒。尽管立法者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他同时也在提示那些草率行动的当事人,这些规定是公司发展中的重要规定。毕竟并不是每个当事人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难免有缺乏经验,这种法律安排有利于保护那些草率行动的当事人。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44条第一款: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51条第二款: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72条第三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确立的是一般的规则或原则,是对所有公司的规定,而公司需要的是适合自己的自治规定,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对公司法确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加以细化,使其具体化,适合公司的需求。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