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被告是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的,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必须受理的,然后做出裁定。那么,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期限多久呢?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是什么时候呢?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法院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所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期限是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答辩期法律规定为15天。
因此,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15天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中第3条是这样规定的:“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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