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些当事人对管辖权有所异议,提起上诉之后又因各方面原因而撤诉,撤诉之后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后撤诉流程。
《民诉法(2012)》第127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1、当事人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诉讼中去,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不可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2、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3、形式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如果被告已对一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在此期间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的,原则上一审法院无权变通考虑是否由被告撤回上诉后再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而应将上诉状和撤诉申请一并归卷,连卷提交二审法院,等待二审裁定确定有审理权的法院。二审的处理可能有三种结果:
1、被告主动撤回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或因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
2、二审维持一审的裁定;
3、二审推翻一审裁定,并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原则上处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中的一审法院在原则上是不能对一审案件进行撤诉的,在裁定前由一审被告主动撤回上诉,由一审法院直接对于案件进行撤诉处理。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