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在现代社会也是时有发生的,特别是小孩子容易失踪,家人都要严加看护,增强防患意识,一般遇到失踪事件要及时报警处理。那么,公安机关如何认定人员失踪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目前我国法律对失踪人员的认定是比较少的,公安机关可以参考民法总则和一些地方法规对失踪人员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河南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失踪人员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失踪人员,是指群众报警求助人员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的下落不明、现实生存状态不确定的走失或者疑似被侵害的失踪人员,不包括因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等意外事件失踪的人员。
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自然人因客观原因(如旅居海外)或主观原因(如畏罪潜逃)而与家人暂时中断联系,不构成民法上的失踪。
2、失踪必须达到法定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自然人失踪以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其失踪。如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如下:
1、确定财产代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在诉讼中,失踪人的债权人将财产代管人作为被告,财产代管人也以原告的身份要求失踪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
3、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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