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婚姻登记中,有很多人粗心大意,要么没有准备齐全证件材料、要么没有进行婚检等,费时费力。那么,婚姻登记办理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婚姻登记办理的程序有哪些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又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提前准备3张两寸双人合影,横着照,男左女右,红色背景,结婚证用。
2、 提前准备1张一寸女生独照,红色背景,适龄女性登记用。
3、 准备钱,尽可能不花不必要的钱,需要100元人民币左右。
4、 自选的项目,如站在国徽下国旗旁的两人合影,可以不要,即可省去35-75元人民币不等。
5、 记得:带上两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黑色水笔等。
6、 如果没有做婚检,最好在那里做个免费的验血检查。
7、总需要时间大概1小时左右,当然要看那天实际人数的多少而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2)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① 本人户籍证明;
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①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②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③ 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
① 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②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③ 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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