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时的资本公积部分能否税前扣除呢?找法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
一、股权转让时的资本公积部分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股权转让时的资本公积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二、资本公积的核算
小企业应设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资本公积总额。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产,按其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确定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者应享有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小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用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来扩大企业的注册规模。在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时候,应按照实际增加资本的数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冲减资本公积的数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资本的增加要和股东原有持股比例保持一致。
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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