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控制生育数量,拥挤、贫困、等等现象就可能成为每个人都要面临的现实。所以对于超生一定要有规则来约束,那就是征收社会抚养费。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湖南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吗?湖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社会抚养费不交会怎么样?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湖南省户籍公民违反《条例》或者居住本省的外省户籍公民违反其户籍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生育子女、非婚生育子女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5、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负责缴纳。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⑹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社会抚养费不按时缴纳的,会加收滞纳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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