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是公司的称呼。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是公司登记的绝对必要事项。那,若是变更了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变更函落款应该怎么写?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公司名称变更函
致: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由于会司发展需要,“XXXX公司”名称从20XX年XX月XX日变更登记为“XXXX有限公司”,届时原公司“XXXX公司”的____业务由XXXX有限公司统一经营,原公司鉴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
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如若给您造成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您的需要就是我们的动力。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不懈支持与厚爱, XXXX有限公司全体同仁将在社会各界朋友的关心和支持下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共同努力把工作做到最好,我们相信 XXXX有限公司的事业一定能够更加鼎盛辉煌!同时也希望能成为您最佳的合作伙伴!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变更公司名称,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的履行。也就是说公司变更名称后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在劳动合同变更栏内注明就可以了。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存续,这是指实体上不会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营业地等毕竟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既然这些元素发生变化,在形式上,还是应该就劳动合同这些条款进行变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就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客观事实的变化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一些地方性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也对此做出明确要求,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要说明的是,“应当”在法律条文中一般有强制之意。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能给大家解答疑问。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