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人贩子都深受人们厌恶,我国也是对此类人严厉打击。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屡禁不止的原因有哪些?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是怎样?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屡禁不止的原因有哪些
1、利益驱动。贩卖人口几乎是零成本,而且暴利,所获得的的利润仅次于走私军火,只要能把人诱骗到手,就可以转手进行买卖交易,换成白花花的钞票。
2、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之所以贩卖人口屡禁不止,而且屡增不减,是因为买卖渠道多样、便利、数量庞大,这就自然滋生了很多好吃懒做,想通过贩卖人口维持生计、梦想发财的罪犯。
3、看管不力。由于经济的发展,城市涌入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远离家乡,游走在国内各大城市,造成了儿童、妇女留守农村,缺乏看管,给贩卖人口的犯罪分子留下了很好的下手机会。
4、法制意识不够。贩卖人口的罪犯很多时候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犯罪,只是把贩卖当成了一种生意,人口只不过是家畜,贩卖人口就变成了买卖家畜一样心安理得,所以也就造成了年年都有儿童妇女被拐卖的事情发生。
5、黑市猖獗。一些妇女被拐卖到海外,被强迫从事卖淫活动,正由于法制监管不足,加之黑市的猖獗,总会有妇女被拐卖的事情发生。
6、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在一些边远的山区,大部分都还存在着很浓厚的重男轻女观念,导致了妇女在家中毫无地位,更是无法掌控自己的命运。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监管不力,有的妇女甚至被当做了买卖交易,被别人买去家里当老婆。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区别这种形式的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应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1、犯罪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钱财;拐卖妇女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出售妇女后获得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妇女与他人合谋共犯,骗取他人钱财;拐卖妇女罪则是行为人对妇女采取欺骗、蒙蔽手段,将其卖给他人。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是怎样
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
(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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