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当事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时制作的文书,该文书应当送达当事人。那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当事人基本情况: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要求。
2、违法事实:写明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和从事的违法行为。
3、相关证据:列明经查证属实的案件证据,主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摄像等。
4、违反的法律规定:指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5、写明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理由。
6、救济途径和期限:写明如当事人不服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二、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起为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其起计算。
当事人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出具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3种情况可以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经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3种情况都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只是由于当事人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才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则,即使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不予行政处罚,也应当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法律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做出了具体规定,找法网小编在上述内容中予以阐述。若您还有其他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