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视为实际上的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个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25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9-05-24 19:39:40
问题描述:
提前离职是否要赔违约金?我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服务器3年,现已服务1年半。劳动合同中有以下条款:基本工资每月12000元,其中3000元为“长期服务稳定津贴”,若当事人于服务期内主动离职或事实上无法胜任该项工作,须于办理离职手续前将已享受的该项津贴全额退还公司。 现在我如果提前主动离职,上述“长期服务稳定津贴”是否必须退还公司?退还金额是否必须是(3000乘以18)?公司能否以此为由阻止我离职?谢谢!问题补充:公司并没有给我提供培训。合同是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这个“长期服务稳定津贴”是否可以视为实际上的违约金? 按《劳动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二是该法第23条违反竟业限制条款的。是否可以认为公司要求离职员工返还长期稳定津贴实际上是对劳动者
违约责任的约定,这个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25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这个规定是无效的?法律实务中会如何认定?问题补充:说服务期可能也不准确,合同上的原话是: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合同,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合同期届满未续订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这个算是服务期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