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怎样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多人吗?监护的设立方式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所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主要就是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而监护人的顺序则为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也就是说父亲和母亲同时拥有监护权。因此法定监护人可以是多人。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3、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的解释,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被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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