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未成年或者已经成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来说是需要与监护人的。在分配监护人的时候会有有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其中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那么法定监护人有顺序先后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2、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总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总则》对此未规定。
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总则》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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