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08-28 09: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知道有法律只是为了约束人一些僭越的行为,但是不能保障每个人都会遵守,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肯定会出现一些人为了中标而使用一些违法的行为。当被发现之后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是要进行计量公告的,那么对于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程序是什么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同时,《暂行办法》对公告记录更正程序作出了规定,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此外,《暂行办法》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进行了衔接,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以上就是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程序是什么的内容。小编提醒的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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