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对侵占罪已经见怪不怪了,构成侵占罪是要对侵占的数额进行认定的,符合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要构成侵占罪。那么,侵占罪数额具体如何认定呢?侵占罪又是如何认定呢?贪污罪和侵占罪有哪些异同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侵占罪的数额认定问题。我们知道,侵占罪是刑事处罚较轻的一种犯罪,我们要认定它的定罪起点,就要充分考虑侵占罪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区别,以实现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追求的三大价值目标之一,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具有补充性,即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抵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
有的同志认为,侵占代为保管物犯罪近似于贪污罪,但主张参照盗窃罪定罪数额来确定起点,即以人民币500—2000元为起点。有的主张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中侵占罪(即新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即以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为起点。
总之,司法解释认定侵占罪数额的标准为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刑法》第270条所规定的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因此,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一)贪污罪和侵占罪的相同之处
二罪主观上都是故意。
(二)贪污罪和侵占罪的不同之处
1、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2、客体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分别为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侵占罪的侵害的客体是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
3、客观方面不同
贪污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占罪行为体现为将代为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
4、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贪污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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