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设立是否具有任意性

更新时间:2019-05-20 17: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生活中,经常会因为一些物的所属问题产生民事纠纷,比如就关于物的归属问题或者使用问题,就需要用法物权法。虽然物权法是私法,但是也有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那么关于物权的设立是否具有任意性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物权的设立是否具有任意性

  物权的设立是有任意性的。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

  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

  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物权的设立是否具有任意性

  二、物权的设立方式

  1、法律行为的设立。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设立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三、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1、所有权是构成物权的基础,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的灵魂。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重要特征。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用益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就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担保分可分为物的担保和财产权利担保两种方式。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也即担保物权的分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物权的设立是否具有任意性、物权的设立方式以及物权的种类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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