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公示原则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9-05-08 08: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物权公示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物权法始终,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在实际生活也得到广泛应用,例如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登记。因此,了解并熟悉物权法公示原则的规定相当重要。那么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物权法公示原则的规定。

物权法公示原则的规定

  一、什么是物权法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大陆法民法中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的原则。依多数国家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登记方法公示;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交付占有的方法公示。对于公示行为的效力,各由法有不同规定。德国法系各国法律多确认公示行为.为物权变动的必备要件,未履行公示行为者,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学理上称为成立要件主义。法国法系各国的法律多规定公示行为仅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未履行公示行为者亦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学理上称为对抗要件主义。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稳定财产权关系,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中国目前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确认登记和交付为具体财产权变动的必备要件,但尚未对这一原则作统一的民法概括。

  二、物权法公示原则的规定

  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目前各国的立法普遍采取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公示方法。为防止不同人对同一物的争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物权公示的方法,只有合法所有人均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对外进行物权公示,才能使所有的第三人明确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公示到底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三、物权公示的典型实例

  正因为法律对物权公示有着严格要求,所以很多不动产物权变动往往需要等待登记公示之后才能发生物权效力,因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公民购买预售的住房时,由于预售当时并无条件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所以订立预售合同之后,购房的公民仍然无法防止开发商将同一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他人。因为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之后,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而不是房屋的产权,一旦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先购房人可能最后只能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法获得指定的房屋,这对先购房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我国物权法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

  找法网小编对什么是物权法公示原则、物权法公示原则的规定,以及物权公示的典型实例为大家作出了详细列举,期望大家在实际案例中能遵循好物权公示原则。如果您还想进一步了解其他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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