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最近几年比较常见的争议类型,那么,我国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管理制度内容是什么呢?劳动争议的特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劳动争议仲裁员管理制度内容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仲裁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 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四)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的工作五年以上,并经过专业培训;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仲裁员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培训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 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委员自被政府任命之曰起具有仲裁员资格。
第六条 取得仲裁员资格,并符合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方可由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仲裁员,仲裁员每次聘期为三年。
第七条 仲裁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市仲裁委员会每年对仲裁员进行定期培训。聘期满三年时,对仲裁员工作情况、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办理续聘手续。
第八条 取得仲裁员三年内,如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或虽被聘任但每年参加办案少于二次者,取消仲裁员资格。
第九条 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
第十条 被取消仲裁员资格,若再次取得仲裁员资格,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仲裁员实施监督管理,对仲裁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劳动争议的特点
⑴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⑵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⑶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员管理制度内容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详细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