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在有侵权行为发生的时候,我们首先是经过法律的认定,在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的时候,有些时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然而有些时候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那么对于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情形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由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
7、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8、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占有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9、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
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1、从责任的性质上看
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2、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
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3、从免责情况来看
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4、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
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5、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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