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权利变更及丧失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8-09-10 14: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期权是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权利达成的合约。在我国,很多投资者对于这种投资方式是非常看好的。那么,关于期权权利变更及丧失该如何处理呢?你可知道?若是了解不清楚的话,可以和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期权权利变更及丧失该如何处理?

  当获受人发生下面情况时,其拥有的尚未行使的期权须相应变更:

  1、如果经理人结束与公司的雇佣关系,股票期权可能提前失效,股票期权计划中一般对此有特殊规定。 如美国大多数公司规定:如果经理人自愿离职,中止了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则从其最后一个工作日起的一定时间段内,该经理人仍可以对持有的股票期权中可行权部分行权。基本上所有公司规定的期限都在一个月至一年之间,三个月的期限较为常见。对于尚在授予期、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离职的经理人不得行权,如果在离职前根据公司特殊规定已提前行权,公司有权以行权价回购这一部分股票。在香港,一般规定如果获受人(包括经理人)在全面行使期权前,因身故、疾病或根据雇佣合约退休以外的任何原因(如严重失职、因破产或失去偿债能力而被判定任何刑事责任)终止雇佣关系时,其拥有的未行使的期权将于终止日作废,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行使。

  2、如果经理人是因为退休而离职,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权利,如他持有的所有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表和有效期限不变,享受与离职前一样的权利。但如果股票期权在退休后一定时间(通常3个月)内没有执行,则成为非法定股票期权,不享受税收优惠。

  3、如果经理人在事故中永久性地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因而中止了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则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权利。如其持有的股票期权正常过期以前,该经理人或其配偶可以自由选择时间对可行权部分行权。但如果在离职后一定时间(通常12个月)内没有行权,则股票期权转为非法定股票期权。针对这类情况,董事会有权在赠与股票时或经理人因丧失行为能力而结束工作时,向他提供如同员工仍在公司工作一样,继续施行授予时间表,分期分批授予行权权和加快授予时间表的授予速度的优惠条件。

  4、如果经理人在任期内死亡,股票期权可以作为遗产转至继承人手中。对于被继承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不同的公司规定不一致。有的公司规定在股票期权正常过期之前,继承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权时间。也有一些公司规定,在经理人员死亡后12个月内,继承人可以自由行权,超过12个月,股票期权自动作废。如果经理人在离职30天内死亡,大多数公司将这种情况视同员工在任期内死亡。此外,董事会有权在赠与股票时或该员工因死亡而结束工作时,向员工提供如同员工仍在公司工作一样,继续施行授予时间表,分期分批授予行权权和加快授予时间表的授予速度的优惠条件。

  当授予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发行在外的尚未行使的期权应作相应调整。 1.如果公司发生并购时,股票期权计划中的授予时间表可能会自动加速,使所有的股票期权都可以立即行权,或者也可能由母公司接管股票期权计划或将股票期权计划转为基本等值的现金激励计划。在香港,一旦公司被并购,公司将使用一切合理努力促使该收购建议以相同的条款提呈所有获受人,如该收购建议成为或宣布无条件,获受人可在收购建议(或任何收购建议)截止前全面行使其期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或行使获受人给予公司通知上所指定的期权。

  在上述情况之规定下,期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于该收购建议(或视情况而定,经修订的收购建议)截止时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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