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城中村改造等情况以后,棚户区改造也成为了各个城市征收拆迁的考量之一,虽然棚户区改造会带来环境上的优化,但是首先要面临的就是补偿标准的制定,那么大家知道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第一、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被拆迁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拆迁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征收拆迁10大典型案例中也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值且要保证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准。
第二、棚户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此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由于法律对棚户区改造的概念、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之国家在棚户区改造上有相关的政策扶持,例如: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落实税费减免等等。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征收方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自行扩大、借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并且补偿不合理的情况。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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