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一般是指简易的房屋集中区等,一般该类区域分布是凌乱不齐的,我国为了改善这一局面会对其进行改造安置,那么大家知道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案情介绍:
2008年,某市对一大型棚户区进行改造,郭某原居住的单位平房也被拆迁。根据安置协议,郭某将在原址开发的某小区获得一套新房。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具体安置办法是,开发商将开发后的若干套房屋集中交付郭某工作单位,由单位进行内部分配。因郭某早年已在市区购买商品房,现无力支付安置房房款,遂将尚未开发完工的安置房(当时还不知道具体位置)协议卖给李先生,李先生以郭某名义支付购房款后,另付郭某现金2万元。2009年5月,郭某新房到手却反悔,拒绝向李先生交付房屋。李先生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截至庭审结束,郭某因政策原因,仍未能办理房产证。
案例分析:
本案可知郭某对新房仍然只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效力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同时在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这两部法律放在本案中,都可以理解为没有所有权的房屋是禁止买卖的。本案法院也是基于这一法理,调解为“双方所立合同无效”。这也是目前法院对该类案件最常见的处理方式。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六)项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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