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以及国家机关人员对自己受到的处罚不服提出的申诉。那么大家知道刑事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申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理案件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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