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我国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多以被告住所地法院来确定,但是如果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则遵循双方的约定。那么大家知道借款合同纠纷管辖中履行地如何理解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民诉法确定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因此在实践中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多以被告所在地法院为首选,当无法确定被告所在地时,则再考虑诸如合同履行地等标准确定管辖法院。民诉法解释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也暗含着“原告就被告的”立法精神。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存在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即贷款人给付借款的义务跟收回本息的权利以及借款人接受借款的权利和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实践中大多是基于借款人不按时归还借款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贷款人为原告,借款人为被告。若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看,应当是由未按约支付本息的借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可得出由作为债权人的贷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相反结论。
基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该优先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只有在被告所在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原告所在地管辖。
立法者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补充,并以确定法院管辖为目的,且只有在“被告所在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适用。基于解释中有关“争议标的”的理解,该款应当具体化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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