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一般就是拆迁方对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的一种货币或者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大部分被拆迁人都会选择货币补偿。那么大家知道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案情介绍:
秦宗孝(买方)与孙建国(卖方)于2008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系争房产纳入拆迁范围,那么拆迁补偿款究竟归谁所有,看看该案中,法院的精彩判决。
案例分析:
秦宗孝与孙建国于2008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秦宗孝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孙建国交付了房屋和房产证书原件。但从双方陈述的事实看,因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土地2014年被纳入政府拆迁改造范围,故双方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秦宗孝虽然与孙建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孙建国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因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故秦宗孝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孙建国作为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与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孙建国在该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即为其出卖给秦宗孝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孙建国在已收取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至秦宗孝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秦宗孝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现因孙建国亦尚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则秦宗孝请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孙建国所出卖给秦宗孝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予支持。
秦宗孝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拆迁补偿款项系按照上述拆迁协议中孙建国所享有的合同权益作为依据,故本案拆迁协议所指向的有证部分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等的拆迁补偿费用,理应由秦宗孝享有,孙建国因已将被征收标的物出卖并收取了购房款而无权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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