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可知,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是享有平的的处理权,对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等也是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的。那么大家知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案情介绍:
1994年5月,被告刘某、李某登记结婚。1996年10月,被告刘某在原告徐某处购货两次,共欠款7340.89元。1997年5月,被告刘某同意给付原告徐某利息108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刘某追款未果。1998年5月,被告刘某、李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价9万元,由刘某分期付给李某9万元。后刘某下落不明,原告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给付欠款,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由原告徐某举出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显失公平,因她并没有和刘某、李某生活在一起,要让她知道该笔欠款用在何处,显然很困难。李某与刘某在一起共同生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推定她知道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由李某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查清案情,维护债权人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应由李某承担该笔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庭审中,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笔债务也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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