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也就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果真如此吗?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王女士应聘进入富贵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王女士担任董事长助理,每月工资为9000元。
王女士在入职时提交了F大学颁发的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2018年9月,觉得王女士不能胜任工作,遂向其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多次磋商后,王女士对此表示同意。
2018年9月28日,双方签订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其中约定富贵公司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王女士相当于2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2018年10月初,其他员工举报王女士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均系伪造。富贵公司遂向F大学进行核实,方知王女士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纯属伪造。
富贵公司于是通知王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女士对此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由富贵富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学历是富贵公司与王女士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故了解劳动者真实状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如实说明自身状况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王女士向富贵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由于《劳动合同》的无效,导致《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也为无效,故对王女士的仲裁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分析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缔结劳动合同时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即劳动者在缔结劳动合同时应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系一种法定义务,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守和履行。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有义务说明的事项往往限于劳动者自身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
学历与履历是用人单位甄别和选择劳动者的重要指标,是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目的能否达成的前提条件,无疑属于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告知事项。
本案中王女士在入职时未如实说明自己的真实学历情况、并伪造学历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王女士提供虚假信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王女士虚构教育背景,侵犯了富贵公司选择适当的专业人才担当相关工作岗位的合法权益,行为构成欺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从而富贵公司与王女士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也是不真实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丧失了合法的基础,自然归于无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得出来虽然劳动合同无效,但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成立的。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