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06-07 20: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知道现在很多时候人们申请贷款都需要提供担保,提供担保肯定需要签订担保合同,因此我们需要保证担保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二、担保合同无效有几种情况

  担保合同无效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叫做主体无效。在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时,会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情形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或单位。

  第二种是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担保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发挥想象力创造新的担保形式。

  第三种是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财产是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例如《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等。

  第四种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五情况是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未能及时的行使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很多,大家可以好好看一下上述内容。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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