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合同无效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但是正常情况下都是合同的当事人去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问题是除此之外的第三人能不能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呢?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合同外第三人能否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案情介绍
在廖石泉与黄继业、郑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案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关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应当满足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条件。对此,原告主张其基于对被告黄继业债权转化为涉案房屋使用权,故两被告之间的约定事项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黄继业主张,因原告与被告黄继业的抵押合同中关于转让房地产权属的约定无效,原告并未取得涉案房地产权属,故原告不具有本案主体资格;被告郑宝主张,原告的合同为抵押合同,抵押物不能转让。本院认为,在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中,所谓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亦或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该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且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而非是一种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黄继业的法律关系为借款抵押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原告未受清偿时,涉案楼房及土地物业全部自然归属原告所有,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条款为无效约定,故原告未能取得涉案房地产权属,无权基于该房地产使用权,提出本案诉讼。关于原告与被告黄继业之间的债权,原告仅提交了借款合同、证人证言及150000元的银行转账记录,但由于该债务并未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现有证据亦不能反映原告与黄继业之间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本院认为原告亦无法依据其对黄继业享有债权的理由提起本案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综上,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两被告协议约定的事项与原告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起诉不符合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总结评论
合同外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也即是合同外第三人是否具有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原告资格?从程序法上看,判断某主体是否具备原告资格,需要回归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去,即判断拟提起诉讼的该方,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山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思路,审查是否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
(1)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其他民事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亦或是否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
(2)该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
(3)该关系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而非是一种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
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三方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当然,这仅是第三方具备了起诉的原告资格,法院不能因与原告不适格而驳回起诉,至于最终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由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及证据等因素决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合同外第三人能否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第三方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如果他确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话。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