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去法院打官司都是要缴纳诉讼费用的,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都是按照诉讼标的的比例收缴的,但是并非全都是如此,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基本案情】
2012年初,原告光明公司与被告隆兴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光明公司将其所有的面积为200平米的场地租赁给被告隆兴公司用做停车场,每年租金1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按年支付。而在合同签定一年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光明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下列诉请:1、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无效;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隆兴公司承担。法院立案后,对于确认《场地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请,要求按合同预期利益为诉讼标的收取诉讼费,原告对此表示质疑。
【分岐意见】关于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诉讼标的不能等同于合同标的,片面地按合同标的收取诉讼费不可取。本案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为非财产案件,按件数收费,而不能以合同之标的以财产案件收费。因此,本案应收取诉讼费1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关于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应当以合同预期利益为诉讼标的收取诉讼费。具体在本案中,应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的租赁费用为争议标的,即以五年的租赁费用共计50万元为标的,收取诉讼费8800元。
【评析意见】就本案应如何收取诉讼费,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产案件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和价款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诉讼费。第二款规定:“其它非财产案件交纳诉讼费50至100元”。本案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是双方请求人民法院就合同的效力进行裁决的确认之诉,该诉请并不涉及金额和价款,并不能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用,而应当按件收取诉讼费用。
二、诉讼费收取应以诉讼标的为基础,而诉讼标的不等同于合同标的。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与否某一种实体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而不是财产给付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双方争议的标的,并非财产利益的增减,而是民事行为是否合法。因此,本案第一种意见是按照诉讼标的收费,是可取的。而第二种意见是按合同标的收费,是不合理的。
三、本案按照合同标的收费,费用过高,加大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因为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因种种原因大都未实现合同目的。如本案中的场地租赁合同,其50万元的租赁费用必须是合同有效而履行完毕之后才会实现。在当事人合同目的没有实现情况下,按照合同标的收费8800元,极大地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显失公平。同时,合同无效不存在可得的利益的赔偿。既然不存在可得的利益的赔偿,本案应当确认为非财产案件,按件数收取100元诉讼费。当然,如果当事人在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提出了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则这一请求构成财产给付之诉,应按其所主张之请求数额收取诉讼费。这样才能做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统一。
综上,本案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应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100元诉讼费。而上述两种不同的收费办法,诉讼费用大相径庭,发人深思。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并未明确规定各类诉讼请求的收费标准和方法,仅仅划分了非财产和财产案件,却没有按照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来划分。因此,对于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在最高法院没有明确以司法解释规范此类案件的诉讼费用收取的情况下,各地法院恣意使用自由裁量权,以其自己的理解决定收费,从而导致收费标准不统一,损害了司法权威。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主要原因,法官的认知能力、法学功底、个案情况、思维模式也存在差异,不可否认其中也不乏有利益驱动的因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收费办法加以细化,明确一下各种诉讼请求的收费方法势在必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用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实践中关于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用存在不同的观点,大家可以好好看看上述内容的介绍。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