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商标许可合同,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双方利益,同时又起到了约束作用,如果有一方违约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商标许可合同违约该承担哪些责任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在商标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该做了相应的规定,比如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损害赔偿金的约定,违约方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等。因此,商标合同所约定的违约条款是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依据。但是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依照《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来处理。
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出现注册商标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典型的情况是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超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区、商品种类使用注册商标。
从合同的角度讲,被许可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从商标专用权角度来讲,被许可人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侵犯了许可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构成商标侵权。
如出现以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分两种情况处理:
1、合同中已作了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例如,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约定,被许可人只能在某时间内在产品上使用许可人的商标,超出该时间限定的,每件产品赔偿许可人一定金额。据此,按合同约定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可,而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权利人可以选择是按违约责任还是按侵权责任来处理。例如,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只约定被许可人可以使用商标的地区范围,而没有约定被许可人违反这规定所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许可人既可以要求侵权的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承担侵权责任。
1、核实被需要可人身份,确定其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等;
2、确定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是否与核准的注册的商标一致,落实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构成元素的约定;
3、确定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是否是未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选项;
4、核实许可使用商标的有效保护期限,不能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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