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一般是故意犯罪在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停止继续犯罪而呈现出来的不同状态,比如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等。那么大家知道销售假药罪犯罪未遂时能否认定销售金额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案情介绍:
被告人甲购买假药A用于非法销售。随后被派出所民警查获,市场价格人民币35万余元。
案例分析:
虽然甲自己没有实际销售,但其购进药品的目的是为了销售,且有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互相印证实际销售假药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尚未销售的假药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尚未呈现,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实际已销售假药的危害性要小很多,因此,一律不区分既遂、未遂,均按照既遂处理不足以体现对犯罪危害性量刑区分的原则。本案中,甲销售假药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犯罪未遂。
甲没有际销售药品,不存在以销售所得收入认定销售金额。笔者认为应当以市场评估的价格认定起获药品的销售价格。因为销售假药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被告人的目的是将药品销售获取非法利益,不能因被告人反侦查逃避查证实际销售药品的价格而一概不认定起获药品具有可得收入。从立法本意看,并非对尚未销售的假药一律不认定销售金额,且价格评估机构对药品认定金额上具有专业性。所以,应当以药品评估的价格认定本案起获药品的销售价格。药品评估价格在20万元以上,因此构成“情节严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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