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贩卖毒品的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

更新时间:2020-06-11 17: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毒品一直是被我国严厉禁止的物品之一,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到毒品的犯罪有制作毒品以及贩卖毒品等,其中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标准仍存在不少的争议。那么大家知道如何界定贩卖毒品的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如何界定贩卖毒品的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

  以案说法——如何界定贩卖毒品的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

  案情介绍:

  2015年1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事先经电话与代某某约定交易价值人民币500元的冰毒和麻古后,二人来到重庆市XX区XX路中国工商银行附近。谭某某在代某某处收取人民币500元毒资后准备转移交易地点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查获准备贩卖的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7克)和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净重0.39克)。

  案例分析:

  贩卖毒品的行为通常始于购买,从购买的角度上讲,其行为已具有两方面的危害性。一方面,购买毒品行为本身帮助了对方的出售毒品行为,无形中助长了贩毒行为,特别是购买大宗毒品的行为,往往是购买者销售行为的起点,购毒时就潜在了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购买者把购买而来的毒品出售,把潜在的危险转化成了现实的危害。因此,贩毒过程中这两个密切联系的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个,就具有以犯罪既遂论处的必要性。

  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毒品犯罪有着隐蔽性强、参与人数少、联系方式单一、交易地点多变的特点,这些特点导致此类案件侦破难度大,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具体裁判时若存在争议、把握不准的,应按照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角度出发,认定为既遂。

  结合本案,被告人谭某某为了成功地躲避打击,在收取买毒人的毒资后准备转移交易地点时被民警抓获,已经进入了毒品的交易环节,在交付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捉获,其行为已进入毒品交易环节,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如何界定贩卖毒品的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如果已经进入毒品交易环节,但是在交付毒品的过程被抓获的也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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