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公益诉讼主要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主要是从诉讼性质和被诉对象的差别进行区分的。那么大家知道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如何规范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明确磋商适用范围
包括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程度轻微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节轻微的;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监管职责交叉,需要协作配合的以及其他适合磋商的情形。
2、规定磋商启动程序
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七日内与被监督行政机关进行磋商,且磋商启动应当由承办检察官在立案审查报告中写明拟适用磋商程序的相关内容,并报请检察长审核同意,再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通知被监督行政机关。
3、确定磋商形式和内容
以会议磋商为主,确有必要的采取现场磋商形式,同时磋商的过程和内容应当制作磋商现场记录,签字确认。磋商紧紧围绕被监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事实,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依法履行职责措施等内容,出示证据、交换意见。
4、设置磋商跟进调查程序
磋商后,被监督行政机关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事实的;或者虽然表示愿意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但在整改时限内仍以隐蔽、消极、拖延等方式拒绝履行职责的;或者虽然表示愿意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但在整改时限届期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等情形的,检察院要跟进调查。
5、区分磋商结果处理方式
磋商后,被监督行政机关采纳检察院意见并履行法定职责的,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跟进调查后,认定案件事实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如不符合的,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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