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一般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由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从而侵害了公共利益,为了维护相关的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大家知道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双阶构造”的诉讼程序。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须经如下两个阶段程序:(1)检察建议先行前置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2)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即“督促程序→诉讼程序”。
在这个“双阶构造”诉讼程序中,尽管督促程序的外观是一种“建议”,行政机关似乎没有服从的义务,但从它的内部结构和结果看,实质上它是“命令—服从”的一种强制,即由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一种履职“命令”,行政机关随即“服从”并履行此“命令”为其设定的义务。
基于这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讨论证明责任及其分配问题有两个不同面向:一个是“督促程序”,另一个是“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法律程序,“督促程序”当然也存在证明责任问题。但是,因其没有诉讼程序那种“等腰三角形”的关系结构,与诉讼程序相比,两者证明责任的内容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不过,由于“督促程序→诉讼程序”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督促程序”便成为我们考虑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及其分配问题时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2、“混合主义”的诉讼模式。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看,行政诉讼采用的则是一种“混合主义”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的结合。从立法目的看,行政诉讼既要保护私人合法利益,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诉讼目的只有匹配一个妥当的诉讼模式,立法者的意志才能得以实现。
基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而建立起来的行政诉讼,原告诉讼请求并不当然可以限定法院的审查范围,法院也可以不直面原告诉讼请求作出裁判。这种“诉判分离”的制度安排是行政诉讼采用职权探知主义诉讼模式的充分理由。但是,行政诉讼又是从民事诉讼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因而天生具有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性格,且“保护私益”的行政诉讼目的也需要由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来匹配。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从我国相关规定来看,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双阶构造”的诉讼程序以及“混合主义”的诉讼模式。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