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虽然是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但是并不意味着是刑事诉讼方式。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的不当执法行为引发的后续纠纷。那么大家知道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确立原则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证明责任简述。
通常,证明责任涉及两个基本问题:
(1)涉案事实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交法院?即主观证明责任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涉及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向法院提交。
(2)在双方当事人穷尽了举证责任之后,涉案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如何裁判?即客观证明责任问题。由哪一方当事人来负责提供涉案事实证据,并不是证明责任的核心,当双方当事人穷尽举证责任之后涉案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应该将败诉风险判给哪一方当事人的问题,才是证明责任的坚核。
2、证明责任原则的确立。
在相当程度上,与讨论证明责任场域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或者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才是确立证明责任原则的诉讼法基础。如前所述,我国的行政私益诉讼是一种“混合主义”的诉讼模式。本文认为,这种诉讼模式也可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只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行政公益诉讼因为突出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才需要加重职权探知主义诉讼模式的成色。
那么,上行政私益诉讼证明责任原则,可否直接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呢?答案是否定的。
理由是:(1)行政公益起诉人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被诉人不是如同行政私益诉讼中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指向的行政相对人,而是行政机关。
(2)行政公益诉讼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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