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规定了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从该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消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大家知道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内涵包括“补偿和惩罚”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我国当下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内涵并不包括“补偿和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版)释义》(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中对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是指“众多且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起的诉讼。”
上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需要结合我国尚不健全的市场诚信体系加以理解。相较于市场经济制度成熟的国家而言,我国现下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更多的具有时代和国情的色彩,主流学界观点认为:“补偿和惩罚”并非该制度的主要核心功能:
1、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仍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在此环境下应运而生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快速及时制止经营者不法行为”,尽快净化市场环境,而非代替消费者个体寻求损害赔偿的私益救济。申言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功能应是“制止和预防”而非“补偿”,更毋谈惩罚性赔偿。
2、我国目前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旨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利益具有扩散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起主体并不是直接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发起诉讼的主体因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无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主要价值在于防止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或者为众多实际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奠定一定的基础。
3、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本身“针对的是不特定主体所拥有的社会公共利益”。“不特定”既是指受侵害主体的不特定,亦是客体利益的不特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非众多私益诉讼的简单叠加,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无法对于不确定的权益损害提出统一的赔偿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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