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0-06-15 17: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知,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一定是相关机关单位不履行相应职责义务的情况下,才由检察院进行干涉。那么大家知道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一)安全生产领域引入检察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第一,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频发。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频发,损害结果触目惊心。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8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34046人丧生。

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第二,安全生产法律实施效果不佳。目前我国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趋于完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大量存在。虽然在很多案例中执法机构早已发现安全隐患,也多次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宽松软的处罚模式,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最终酿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第三,现有检察监督方式手段偏软。检察机关通常是在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被动的介入调查,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制发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行为告知书。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具有事后、被动、柔性的特点,监督方式和手段偏软,“一阵风”与“宽松软”的监督模式造成了检察机关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检察监督乏力。

  (二)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合法性

  在安全生产领域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有政策支持,也有宪法法律依据。

  第一,人民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定位、监督法律统一公正实施的功能定位被《宪法》明确规定。自检察制度产生,检察机关就致力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本就是行使监督权、履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职能的过程。

  第二,人民检察院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职权。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国家赋予的检察权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更加丰富了这一职权的内涵。

  第三,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符合立法趋势。2017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为检察机关在生态环保、食药安全、国有资产保护以及国有土地出让等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

  第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身份和能力优势。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公权力机关身份、独立的诉讼地位、法定的证据调查核实权等条件,这在调动司法资源、保证诉讼的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

  第二,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可借鉴已有经验。

  第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能力得到锻炼和提升。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包括宪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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