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的,不能违背法律,侵犯劳动者权益是要受到处罚的,当然,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也是有很多要注意的。那么,变更劳动合同时职工应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是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二是劳动合同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面变更,任何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三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不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应当指明对劳动合同的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来这项规定,是为避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而产生劳动争议。
如果公司未按约定要求员工去异地上班,员工应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公司一意孤行,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仲裁劳动仲裁。
案例简述:
陈某与无锡一家产、销、研一体化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08年8月起至2013年7月止。合同双方约定陈某负责QC(品质检验员)工作,月工资1500元,经半年试用期,公司对陈某的工作满意,合同正式履行。
2010年1月,公司仓库缺少管理人员,调派陈某到仓库工作。陈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品质检验员工作,自己工作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仓库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做出相应决定:以陈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
案例解析:
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变更员工工作岗位,是不合法的。在《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按照上述规定,合法的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
②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职工不同意变动,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显然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其结果也必然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利益。
当然,用人单位确因生产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经与职工协商但又不能取得一致,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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