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哪些是无效的

更新时间:2020-06-16 14: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格式条款的应用是很广泛的,经常我们也会看到一些格式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要求是很严格的。那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哪些是无效的呢?合同格式条款的利弊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哪些是无效的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哪些是无效的

  二、合同格式条款的利弊有哪些

  格式条款能够得到广泛使用,源于其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其优点表现在:

  1、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条款的使用减少了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节约了协商合同条款的时间,从而加快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成本,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

  2、增加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使用格式条款,可以使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预先在合同中确定风险,并以合同条款预防风险的发生,限制风险的范围,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甚至将风险移转于他方当事人。

  格式条款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经济意义上,但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其消极作用也相当明显。其弊病是:

  1、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由于格式条款的单方预先制定,相对人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2、对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给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如免责条款、限制责任的条款。

  法律依据:

  1、《合同法解释(二)》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哪些是无效的”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合同中已经订立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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