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借款保证合同是有很多要注意的事项的,因为一不小心可能就成为别人的替罪羊的,所以一定要谨慎地约定好合同内容。那么,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合同利息审查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借贷合同是否约定了利息并对该利率进行审查,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抵押的合法性
《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禁止流质契约。《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若有违反上述法律禁止规定的约定,合同可以被认定为部分或全部无效。
3、合同效力
(1)自然人间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两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借款合同才生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条在此基础上,更是列举了常见的交付方式,比如: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票据、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等其他方式。
(2)企业间借款合同
根据《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将企业间借款合同基本上“无效”的情形打破,给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拆借提供了合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3)其他民间借贷合同
根据《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除了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自合同签订时生效。(其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之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担保法》第40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应注意合同利息审查、抵押的合法性、合同效力这三个方面。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